本报台州5月11日电 摩托车与行人相撞,且又无法认定事故的责任,受伤行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今天,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摩托车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给伤者6.6万元。

原告小童诉称,2009年11月22日早,他骑自行车去上学,在校门口一辆摩托车撞倒了他,当时他因受伤无法报案。车主卢某陪他去医院检查,并支付了2000元。经诊断小童为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住院治疗51天,花去医疗费2.2万余元,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伤势严重,小童休学一年。

小童和卢某为这次事故的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由于当时没有及时报警,交警部门调查后只载明了事实,未认定事故具体成因。

去年12月,小童将卢某告上法庭,索赔此次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6万多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和休学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和小童间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卢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卢某又不能举证证明小童有过错,对于小童因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卢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