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17年12月29日,朱某超速驾驶中型货车与廖某驾驶无牌且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二轮机动车相撞,致廖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颜某的雇员,颜某从事个体运输行业,事故发生于运货途中。颜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此次事故造成廖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廖某向荣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颜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朱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严重违法行为,朱某的驾驶行为加大了保险标的的危险性,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则主张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听从老板安排驾车送货,所有损失由雇主颜某承担。而颜某却认为朱某在驾驶过程中超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事项进行了提示说明,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可依约免责。颜某与朱某系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朱某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朱某存在超速行为,该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朱某对廖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颜某明知朱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仍安排朱某驾车送货,存在重大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廖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70%的责任比例由颜某赔偿14万元,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除了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外,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车,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后,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等情形,投保人均会在商业险理赔中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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