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交通事故律师:出院后的护理费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5日19时54分,原告乘坐被告林跟东驾驶的晋安L7888号电动自行车由西南往东北方向斜穿五一路福新路口南侧路段时,遇被告江集华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沿福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五一北路福新路口左转弯。在路口南侧的机动车道内,江集华车头左侧与林跟东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跟东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江集华、林跟东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21天,诊断右踝关节骨折、右胫骨上段骨折等。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取出内固定物医疗费评估为12000元,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等。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如下:医疗费62473.83元、残疾赔偿金123264元(30816元/年×20年×0.2)、精神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6600元(21天×150元/天+50元/天×6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35元(21天×35元/天)、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6个月)、营养费2100元(60天×35元/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共计242672.8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江集华、华威公司、林跟东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2672.83元;2.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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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69天的护理,本院认为,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计算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计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鉴于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骨折,其主张住院治疗期间护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护理费每日以135元标准为宜,住院21天为2835元;原告出院没有需继续护理医嘱,但原告由于骨折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受限,根据其伤情,本院酬情考虑尚需护理天数为30天,每天以100元标准为宜,计3000元,上述合计5835元。
【福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
在交通事故中,伤者出院后的护理费计算,首先应有医嘱;其次,在伤残等级鉴定中,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按照88-100元/天计算。若未构成伤残等级的,出院后的护理费,法院有可能不予以支持。
admin
2016-08-26T10:3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