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金=42121(城镇)/17821(农村)×20年=842420/356420

2、【60—75周岁】:死亡赔偿金=42121(城镇)/17821(农村)×[20年-(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42121(城镇)/17821(农村)×5年=210605/89105

 

二、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69029元÷12个月×6个月=34514.50元

 

三、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

 

四、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实务中,一般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69029元/365天=189.12元/天)或是行业标准计算,也存在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30天=55元/天)计算的情况。

    

五、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注:福州市目前在司法实践中136.15~190元为标准。

 

六、交通费(实际票据费用)

 

七、住宿费(实际费用)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50元)×住院天数

 

九、营养费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周岁以下】生活费赔偿额=28145(城镇)/ 14943(农村)×(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

【18—60周岁】生活费赔偿额=28145(城镇)/ 14943(农村)×20 ×伤残系数

【60—75周岁】生活费赔偿额=28145(城镇)/ 14943(农村)×[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周岁以上】生活费赔偿额=28145(城镇)/ 14943(农村)×5×伤残系数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例:父母64周岁,66周岁,扶养人数为3人;子女12周岁、10周岁、7周岁,扶养人数为两人,受害者为实际伤残,户籍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14943元/年×[(16年+14年)/3+(6年+8年+11年)/2]×10%=33621.75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福州地区目前实务中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80000元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