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时,通常做法都是请保险公司定损后维修,保险公司依据维修发票予以赔偿,但是本案奔驰车在事故中受损严重,已经经过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维修,保险公司却不认可维修票据,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车损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依据鉴定结论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 

    案例简介:

    2014年6月24日19时左右,郑希驾驶保险车辆闽A×××××车沿南江滨休闲大道北侧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三盛巴厘岛路段违规压线超车时,遇陈哲祥驾驶闽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及郭金彬驾驶闽A×××××马自达小型客车沿南江滨休闲大道南侧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段,保险车辆闽A×××××车车头先与闽A×××××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后又与闽A×××××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郭金彬、郑希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花圃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保险车辆驾驶员郑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郭金彬、陈哲祥无责。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被送至宁波市鄞县区东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修理厂。2014年6月29日,人保晋安支公司受理二勘申请。2014年7月24日,人保晋安支公司委托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对被保险车辆闽A×××××奔驰BJ7182EVXL轿车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被保险车辆损失价格为200519元(其中更换零配件184119元,修理项目16400元)。2014年9月12日,经宁波市鄞县区东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结算,被保险车辆维修费用为395000元(其中更换零配件377000元,修理项目18000元)。因许彬将债权(即理赔款)转让吴俊峰,因此,本案由吴俊峰起诉,要求人保晋安支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人民币39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赔付之日利息损失;本案诉讼由人保晋安支公司负担。

判决结果:

人保晋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俊峰保险金200519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系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所做,被保险人虽然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否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合理性,故投保车辆的车损当以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认定为宜。被保险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1、讼争双方于二审中系对保险理赔金额存有争议,上诉人依据维修发票、清单据而主张实际修理费用为395000元,然其并未提交相应的款项支付凭证予佐证,在本院限定的补充举证期限内仍未提交,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本案保险合同指定修理厂家为福州东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事故事发福州,车辆却被运至远离事故发生地的宁波市鄞县区进行维修,不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也与车辆维修的经济性、合理性要求相悖,客观上也扩大了损失的数额。3、若如上诉人所述维修费用为395000元,而涉案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为414000元,在车辆使用已超八个月的情况下,以接近新车购置价的费用维修车辆也不契合一个理性投保人的惯常思维。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沈律师提醒:

    在支出大额费用时应使用银行转账,保留好支付凭证。其次在维修时,应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毕竟法律是来源于生活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