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颜小姐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又委托上海某运输公司承运游客。当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时,由于雨天积水漫平公路坑洼地,造成车辆突然颠簸,致坐在后排毫无防备的颜小姐震落在地,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因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颜小姐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以及旅游团的承运方上海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颜小姐因该次事故,致第1腰椎椎体粉碎性骨折等,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认定旅行社及车辆所属公司各承担50%责任,分别赔偿颜小姐9万余元。

  ■以案释法

组织者和实施者责任均担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系一起由机动车行驶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综合案情,可以认定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经营者,未尽到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上海某运输公司派遣车辆参加营运,也未尽安全、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综合案情和过错程度,法院确定两被告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参与度均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