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李易峰车祸的新闻上了各大新闻的头条,吸引眼球的爆点主要有三点:1、明星;2、豪车,是白色兰博基尼跑车哟,价值700多万人民币;3、驾驶临时车牌上路,临时号牌签发于今年5月6日,有效期至2016年5月13日,也就是说该车牌临时号牌已过期。明星、豪车只是过眼云烟,但是驾驶临时号牌车上路面临的风险值得本律师带领大家关注。

一、临时车牌适用范围。

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如果您的爱车符合上述四项之一,那么就需要向当地车管所办理临时号牌的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需要提交这些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形,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驾驶过期临时号牌车辆上路将面临的处罚。

驾驶过期的临时号牌车辆上路视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也就是说,驾驶过期的临时号牌车辆上路将面临一次记12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过期临时号牌车辆上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可否赔偿?

案例一:2015年6月2日21时45分许,原告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临牌浙A×××××小型汽车在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清江路口由南向北直行时左车身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吴某驾驶的黄某所有的浙A×××××号汽车相撞,原告车辆失控后车头又与桥墩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人保杭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4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驾驶的车辆临时号牌查询信息上的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有效期为15天,事故发生日2015年6月2日已经超过了临时号码的有效期限。现原、被告就被告是否需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单明确载明被告人保杭州分公司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故被告人保杭州分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已查实被保险车辆损失系与其他机动车、桥墩发生碰撞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但被告人保杭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以被保险车辆临时号牌过期、原告宋晓斐的行驶证系事故发生后办理属于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为抗辩事由主张拒赔。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而案涉的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事故发生后亦已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是否超出临时号牌的使用期间并不必然导致被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且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范围,故被告人保杭州分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由此,被告人保杭州分公司应向原告宋晓斐承担支付人民币70000元理赔款的责任。

案例二:2014年10月27日,马丽购买了揽胜运动越野车一辆,向平安财险北京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投保单载明厂牌型号为揽胜运动2995CC越野车,发动机号码为×××,识别代码(车架号)为×××,并载明了保险金额。另外,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第2条注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马丽在投保人签章处亲笔签名,该投保单未签署日期。2014年11月17日19时40分,马丽驾驶被保险车辆于天津市武清区与另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马丽负全责。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临时号牌过期后未重新申领新的临时号牌。

法院观点:平安财险北京公司在明知被保险车辆无号牌的情况下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在理赔时却以此为由拒赔,是否有失公平。被保险车辆投保时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为两造不争之事实,进一步而言,任何新车在销售给顾客之前均没有号牌,此为“新车”销售题中应有之意。但是,新车尚未取得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不代表其必然不可以上路行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制度马丽可以持相关购车手续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号牌,在该临时号牌的有效期内马丽可以正常使用车辆。事实上,马丽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德万隆公司时,具有临时号牌。根据《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条款,被保险车辆在具有合法有效的临时号牌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平安财险北京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的根本原因在于马丽未遵守公安交通管理制度,在临时号牌过期后未重新申领新的临时号牌,并在没有取得有效号牌或临时号牌的情况下违章驾驶被保险车辆出行,而不在于保险合同不公平。因此,本院对马丽主张本案“明显有失公平”的意见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了马丽的起诉,并且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律师观点:驾驶过期临时号牌车辆上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福州地区目前没有相关判例,本律师选择了杭州、北京的两个案例及中国法院网的一篇案例进行比较,发现各地判决内容五花八门,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希望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引及文书的公开,尽可能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四、案例索引:

案例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3925号“宋晓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宋晓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代理审判员詹琳玲),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401)。

案例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00271号“马丽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 纠纷案,见《马丽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崔智瑜,审判员王翔、温志军)(20150918)

五、网址导引:

1、宋晓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f7143d1-eb3d-4eaf-ba20-96ef4d81bd4e

2、马丽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http://openlaw.cn/judgement/2450c2b2934348409a8109e2eeace01e?keyword=%E4%B8%B4%E6%97%B6%E5%8F%B7%E7%89%8C%E8%BF%87%E6%9C%9F+%E4%BA%A4%E9%80%9A%E4%BA%8B%E6%95%85+